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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2007-3-28 14:05:4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深财会〔2005〕54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印发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规定,原会计证需转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市换证工作正在进行,凡持有《深圳市会计证》或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需按要求重新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2005年3月1日之前在深圳市取得且尚未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时仍需提供会计电算化证书。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提及的申请材料均不包括外地财政部门发放的考试合格证书或证明,但2005年3月1日前持有外地会计电算化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后,在我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五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他类型单位和无单位的有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6月和11月举行,考试时间以市财政部门公告为准。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下列考试事项:

  (一)制定考试考务规则(附件1);

  (二)组织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三)组织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风、考纪;

  (五)审查申请免试科目人员的条件,办理统计上报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即可获得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均应合格,方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的,即可获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对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考试结束后第30个工作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15日提出的,不予受理其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按隶属关系向市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期内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红底)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对于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或有疑问的文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或人事部门出具证书的认证证明。其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附件3)或者不予受理(附件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涂改、转让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五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深圳市会计条例》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从发现之日起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的,可按属地原则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其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附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并符合补发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财政局2001年10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财会〔20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市考试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报名具体时间由市财政局确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区财政局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可在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市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市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考试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工作,下发考试成绩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为考试合格者发放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市财政局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区财政部门发放《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八、考试成绩查询

  (一)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30个工作日起15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复查工作须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九、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4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件:1.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5.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深圳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10人,余数不足4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 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考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当事人从事考务工作,并取消该考点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损坏或运送、保管交接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附则4: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三、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一)未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在试卷中作明显标记的;

  (三)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四)在密封线外答题的;

  (五)答题时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答题字迹辨认不清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二)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三)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5: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右上角备查;其它随身物品(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不按要求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按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在系统弹出身份信息窗口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时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生交卷应按软件提示存盘。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九、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附则6: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职责有:

  (一)系统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严格保密。

  (二)系统管理员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3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下载本次考试信息并及时将考试信息汇总、上报。

  二、每场考试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程序;监考时应在考场内流动巡查,不要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不得在场内吸烟,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五、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物品(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向考生宣读《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也不得替考生进行操作答题。

  七、监考人员应掌握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若遇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应请系统管理员一起确认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如实进行记录。

  八、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九、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监考人员对考生缺考、违纪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准确、详细地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

  十、监考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抄袭或下载考试试题,一经发现,当场撤换,取消监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对失职或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附件3: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情况告知书

  _________:

  当场受理申请,颁发决定如下:

  □当场决定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10个工作日领证,申请人领证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需审查材料,才能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决定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申请人咨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盖章)

  受理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3.本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通知书开具后,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755—82001985.

  附件4: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情况告知书

  __________:

  由于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定形式,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本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通知书开具后,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755—82001985.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略)

责任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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